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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宣導-有關勞動部修正發布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」第2條、 第9條一案,請查照並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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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、第九條修正條文
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
出。
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姓名、職務。
二、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。
三、子女之出生年、月、日。
四、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五、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。
六、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。
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。
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,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,
向雇主提出申請,並以二次為限。
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自
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。
相關檔案
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、第九條修正條文.pdf
1100604勞動部令-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、第九條修正條文.pdf
1100604勞動部函-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、第九條修正條文.pdf
1100611人事總處函-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、第九條修正條文.pdf
1100618府函-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、第九條修正條文.pdf
發布時間:
2021-06-21 12:33:38
發布單位:
啟文國小人事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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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4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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