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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宣導-建構友善生養環境,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,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、第7日有薪產檢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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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構友善生養環境,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,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、第7日有薪產檢假


相關檔案

1100621勞動部函-法定產檢假修正.pdf
1100628人事總處函-法定產檢假修正.pdf
1100708府函-法定產檢假修正.pdf


發布時間: 2021-07-09 12:43:32
發布單位: 啟文國小人事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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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4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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