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令宣導-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 教育教師,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,其自願退休條 件調降為「任職滿5年,年滿56歲」之認定標準疑
主旨: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
教育教師,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,其自願退休條
件調降為「任職滿5年,年滿56歲」之認定標準疑義一
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4日臺教人(四)字第1100113947號書
函辦理。
二、查教育部110年8月13日臺教人(四)字第1100086893號函
規定略以,自111年2月1日起,符合下列資格之公立高級中
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,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
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,退休年齡得予調降:(一)認定標
準:具備特殊教育學校(班)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之專任
教師(含兼任行政職務者),於特殊教育學校或一般學校
特殊教育班(包括各類別特殊教育班)實際教授身心障礙
學生,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。惟兼任行政職務
者,每週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授課節數應達8節以上。
(二)自願退休條件:任職滿5年,年滿56歲。
三、前開所稱「至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」,係指在公立
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特殊教育教師自退休生效日前一日
起往前推算三年,均連續符合相關認定標準未曾間斷。茲
因留職停薪期間並未在職任教,爰教師倘於申請退休生效
日前三年間曾有留職停薪情形,尚不符前開認定標準。
相關檔案
1101004教育部函-特教教師退休.pdf
1101008府函-特教教師退休.pdf
發布時間: |
2021-10-08 15:45:40 |
發布單位: |
啟文國小人事室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