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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宣導-有關教師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,得否因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因素,放寬醫療機構診斷書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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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有關教師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,得否因嚴重特殊傳染
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因素,放寬醫療機構診斷書規定
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2日臺教人(三)字第1100129676號書
函辦理。
二、該部95年7月12日台人(二)字第0950091878號函釋略以,
教師請假規則有關延長病假應檢具之醫療機構證明書之規
定,仍以具有完善醫療設備,與原公保特約醫院及公保聯
合門診中心層級相當之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
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證明為準據......。
三、教師倘因安胎而有申請延長病假之需要,應依前開函釋規
定檢附醫療證明供學校作為核假之參考;惟考量疫情期
間,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及減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
醫療負擔,同意教師於COVID-19疫情結束前,倘遇教師請
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安胎休養情事,而有申請延長
病假之需求,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
書作為申請延長病假之證明;至如其任職學校及居住所所
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,則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
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。
四、前開所稱「疫情結束」,係指COVID-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
中心解散之日。


相關檔案

1101015府函-有關教師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放寬醫療診斷書規定.pdf
1101012教育部函-有關教師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放寬醫療診斷書規定.pdf


發布時間: 2021-10-20 08:35:00
發布單位: 啟文國小人事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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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4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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