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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宣導-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--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要件者,得自111年2月10日起,同時請領同一子女 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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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轉銓敘部函以,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
條文,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,並經考試
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
1115430061號函辦理。
二、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,業
刪除「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,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
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,得分別請
領」之限制,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
薪津貼要件者,得自111年2月10日起,同時請領同一子女
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。
三、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號(參見總統府網
站: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公報系統) ,並檢附發
布令影本、修正條文、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。


相關檔案

110307府函-育嬰留職停薪津貼.pdf
110304銓敘部函-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.pdf
110307府函-公保修正條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.pdf
110307府函-公保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.pdf
110225考試院行政院令-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.pdf

相關連結

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


發布時間: 2022-03-08 09:22:28
發布單位: 啟文國小人事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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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時間:2024-10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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