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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宣導-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函釋彙整資料1 份(如附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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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政府 函
地址: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
承辦人:蔡綸哲
電話:037-559149
傳真:037-559980
電子信箱:kuanzai1239@ems.miaoli.gov.
tw
受文者:苗栗縣苗栗市啟文國民小學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
發文字號:府政財申字第1110063322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如主旨 (111D039352_111D2019529-01.pdf)
主旨:檢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函釋彙整資料1
份(如附件),請加強宣導運用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法務部廉政署111年2月16日廉利字第11105000840號函辦
理。
二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(下稱本法)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
同項但書情形者外,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,不得與公職人
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、買賣、租賃、承攬
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;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,公職人
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
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,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,應主
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(事前揭露表);於補助或交易行為
成立後30日內,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(事
後公開表),俾利外界監督,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,相
關揭露、公開表請至遲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公
開於網站,且應自公告日起公告3年。
三、為增益各機關人員對於本法第14條相關規定之認識,請運
用旨揭資料向機關同仁或投標廠商進行宣導,並建請機關
採購、交易單位或補助業務單位,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
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
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,並提供身分關
係揭露表供其填寫;亦請各機關檢視應確實設置公職人員
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,俾踐行事後公開義務。


相關檔案

1110406府函-利益衝突pdf.pdf
圖解.pdf


發布時間: 2022-04-07 14:08:18
發布單位: 啟文國小人事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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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時間:2024-10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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