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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宣導-檢送修正後「公務員服務法」、「公務人員保障法」第23 條及第104條,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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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政府 函
地址: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1號
承辦人:江思全
電話:037-559580
傳真:037-377316
電子信箱:chris227@ems.miaoli.gov.tw
受文者:苗栗縣苗栗市啟文國民小學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
發文字號:府人考字第1110133521A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111D1055517、111D1055516、111D1055514、111D1055515、修正總說明、條文對
照表、發布令、111E0152129 (111D083399_111D2042739-01.pdf、
111D083399_111D2042740-01.pdf、111D083399_111D2042741-01.pdf、
111D083399_111D2042742-01.PDF、111D083399_111D2042743-01.pdf、
111D083399_111D2042744-01.docx、111D083399_111D2042745-01.pdf、
111D083399_111D2042746-01.docx)
主旨:檢送修正後「公務員服務法」、「公務人員保障法」第23
條及第104條,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銓敘部111年7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4688601號函及公
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7月8日公保字第
11100091701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由考試
院另定施行日期,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。
三、請貴機關依如附修正後之「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
查表」(現職人員適用)於111年9月30日前辦理所屬人員經
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,爾後新進人員亦請依修正後表件
辦理調查。
四、依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,
不適用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,其經營商業、執行業
務及兼課、兼職相關事項,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
處理原則辦理。
五、檢附修正「公務員服務法」、「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
形調查表」、「公務人員保障法」發布令影本、修正條
文、修正總說明各1份。


相關檔案

1110714府函-公務員服務法保障法1110622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說明.pdf
法規內容-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.pdf
1110622生效-公務員服務法.pdf
1110622總統府公報-1110622生效-公務員服務法.pdf
1110708保訓會函-公務員服務法1110622修正公布條文.pdf
1110708銓敘部函-公務員服務法1110622修正公布條文.pdf
1110622-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104條修正總說明.pdf
1110622-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10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.pdf


發布時間: 2022-07-18 12:41:27
發布單位: 啟文國小人事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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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時間:2024-10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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