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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宣導-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(COVID-19),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以居家照 護隔離時,隔離期間如有進行(遠距)診療或後送就醫等情事,得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核發慰問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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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政府 函
地址: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1號
承辦人:張淳淇
電話:037-559585
傳真:037-377316
電子信箱:chunchi0525@ems.miaoli.gov.
tw
受文者:苗栗縣苗栗市啟文國民小學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
發文字號:府人給字第1110114125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如主旨 (111D071577_111D2036375-01.pdf)
主旨: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
肺炎(COVID-19),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以居家照
護隔離時,隔離期間如有進行(遠距)診療或後送就醫等情
事,得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
核發慰問金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6月13日部退五字第
11154486951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銓敘部110年6月28日部退五字第11053590142號函略以,
鑑於92年期間,曾發生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遭致感染
SARS,依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訂定之原公教員工因公傷殘
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在案,有鑑於COVID-19與
SARS皆屬擴散迅速且危險性極高之重大傳染病,爰同意公
務人員執行職務時,遭感染COVID-19致傷病,得援引SARS
期間前例,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。公務人員如於執行職務
時,遭感染COVID-19致傷病、失能或死亡,如係配合中央
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緊急應變措施,將其轉送至集中檢疫場
所(含防疫旅館)隔離治療者,得視同住院治療,並應檢具
隔離治療通知書等足資證明進行治療及治療日數等相關文
件,依本辦法辦理。
三、復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鑒於近期本土疫情升溫,面對
COVID-19之Omicron病毒株以輕症及無症狀為主的快速傳播
模式,為擴大醫療應變量能,業於111年4月訂定「COVID-
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」,調整
COVID-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條件,輕症或無症者得
以居家照護辦理,如有醫療需求,得安排視訊診療、遠距
醫療或後送就醫等。
四、茲以慰問金係政府對於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致傷
亡,予以慰問、照護及保障所給之即時性慰助及經濟上之
實質補貼,屬政府於退撫給與及公保給付之外另加之給
與,銓敘部(以下簡稱該部)同意援SARS前例,發給慰問
金,其發給條件及範圍自應審慎考量規範意旨,兼顧人員
權益及衡平,爰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致確診COVID-19,依本
辦法第3條、第4條、第10條及該部前開110年6月28日函規
定,須由合格醫院(醫療院所)依其治療情形出具診斷證
明,或由權責機關以隔離治療處置 (出具隔離治療通知書)
等予以認定。是以,確診個案之傷病程度及執行治療方
式,涉及傳染病防治法之規範及醫療專業之判斷,可能有
不同隔離方式,惟如無實際住院治療或由權責機關認定屬
隔離治療之情事,尚難謂符合本辦法及該部前開110年6月
28日函之意旨;惟如公務人員確因執行職務確診COVID-
19,且於居家照護期間,有經合格醫院(醫療院所)進行(遠
距)診療或有後送就醫等情事,自得檢具合格醫院(醫療院
所)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等足資證明治療等相關文件,依其治
療次數或後送就醫住院治療情形,依本辦法慰問金發給標
準辦理。



相關檔案

1110616府函-執行職務確診.pdf
1110613銓敘部函-執行職務確診.pdf


發布時間: 2022-07-20 09:51:51
發布單位: 啟文國小人事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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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4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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