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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宣導-有關教育部針對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娩假與 流產假相關疑義一案」函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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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政府 函
地址: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
承辦人:郭盈孜
電話:037-559678
傳真:037-559974
電子信箱:iris731028@ems.miaoli.gov.
tw
受文者:苗栗縣苗栗市啟文國民小學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
發文字號:府教務字第1110157088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如主旨 (111D100900_111D2051458-01.pdf)
主旨:有關教育部針對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娩假與
流產假相關疑義一案」函釋,惠請參處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8月17日臺教人(三)字第1110080250號函
辦理。
二、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:「(第1項)女工分娩前
後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8星期;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
者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4星期。」次查性別工作平等法
第15條第1項規定:「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,應使其
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8星期;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使
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4星期;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
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1星期;妊娠未滿2個月
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5日。」嗣勞動部於
111年7月25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681號函釋略以,為利
母體調養恢復體力,上開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
算,惟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,
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。
三、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:「因懷孕者,……
於分娩後,給娩假42日;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,給流產
假42日;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,給流產假21日;
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,給流產假14日。娩假及流產假應一
次請畢,……。」、同規則第16條規定:「本規則所規定假
期之核給,扣除例假日。……。」爰教師分娩或流產,原
則自事實發生後即請娩假或流產假。惟教師於下班後分娩
或流產者,得自次一工作日起請娩假或流產假。
四、茲教師雖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,惟其娩假及流產
假係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一定「日數」(例假日無須請
假),與前開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
所定於分娩前後或自流產後起給予一定「期間」產假之計
算方式不同,尚非逕予適用前開勞動部111年7月25日函
釋,併敘。


相關檔案

1110823府函-教師請假規則有關分娩及流產假相關疑義.pdf
1110817教育部函-教師請假規則有關分娩及流產假相關疑義.pdf


發布時間: 2022-08-24 08:58:50
發布單位: 啟文國小人事室


地 址:苗栗縣苗栗市福星里啟賢街61號 總機:037-260466 260164 傳真:037-2713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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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4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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